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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保安公司-保安员的保密义务

发布时间:2021-12-17  14:03:01

青岛保安公司-保安员的保密义务

 

     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所列的保安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中第六项规定:“保安员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。”保安员对以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随意泄露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    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,泄露国家秘密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,保安员要时刻牢记保密规定,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、单位工作的保安员来说,不仅要保护有形的人员、财产安全,也要保护无形的国家秘密安全。

    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,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,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,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武器,其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,保安员在从事保安工作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,也要保守好单位的商业秘密,这种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。

      保守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,对于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,我们承担保密义务,既要保护好客户单位人员、财产安全,也要保护好客户单位要求保密的信息。

     青岛保安公司铭泰保安公司提醒大家,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保安员的法治教育,提高保密意识,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的发生。